《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中规定了统计对象、展览会统计范围、适用情况等。
统计对象
从事展览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企业(单位),包括展览会组织单位,展馆和展览服务商。
展览会统计范围
在展览馆里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投资、贸易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由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各类人才招聘会、画展、节庆活动等举办地点不固定的,不在本制度统计范畴内。
统计报表
由展览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展览组织单位经营情况表、境内展览会项目举办情况表、展览场馆举办展览情况快报表、展览场馆经营情况表和展览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组成,其中项目表为月度和实时报送,其他统计报表为年度报送。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贸促会、会展办、展览活动单位(企业)。
网上直报
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降低统计数据的差错率,企业单位通过“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直报。
地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督促当地展览活动企业单位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
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并将统计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
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对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本制度本着重点突出、先粗后细的原则,在制度运行初期,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制度,将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的选取由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经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商务部同意,所有被选定的企业纳入商务部重点联系监测企业(单位)之列。
本制度统计成果每年上半年以年度统计分析发展报告的形式发送至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和重点联系企业,并与国家统计局共享。
本制度由商务部制定,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本制度自2018年5月起施行。